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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證延展申請辦法

辦理裁判證照展延所需資料

申請者版

特定體育團體辦理教練及裁判證照展延時程一覽表

發證日期

●     舊制

於107年5月30日前取得特定體育團體、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或其他各級體育團體發給之教練、裁判證且於111年1月10日仍在有效期內者。

●     新制

於107年5月30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教練、裁判證者。

於111年1月1日(含)後取得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教練、裁判證者。

證照效期

114年12月31日

自發證日期起計算4年

申請證照

展延日期

於證照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向特定體育團體提出申請:自114年6月30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

於證照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向特定體育團體提出申請

說明

1. 上開規定皆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辦理。

2. 教練證照需經由教育部體育署確認無「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或第4條之1所定消極資格情事後始得製證,所需製證工作時間以3個月為原則。

3. 裁判證照所需製證工作時間以2個月為原則。

4. 若有特殊原因未能於證照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向特定體育團體提出者,需原則經特定體育團體同意後始得延後辦理證照展延時程,惟不得超過欲申請展延之教練、裁判證照效期日期。


 

詳細資訊請參考以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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