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世界盃世青盃教練遴選辦法
115年世界盃、世青盃國家代表隊教練遴選辦法
本辦法業經運動部115年4月24日運競(六)字第1150011244號函核備
一、主旨:為選出我國參加115年世界盃相撲錦標賽 (第27屆世界相撲錦標賽
和第18屆世界女子相撲錦標賽)與世青盃相撲錦標賽(第20屆世界青年相
撲錦標賽和第12屆世界青少女相撲錦標賽)之代表隊教練,擬定此辦法。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相撲協會
三、指導單位:運動部
四、教練資格:
須持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之有效A級運動教練證,惟專案報運動
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教練產生順序:
1.入選代表隊選手人數最多之教練。
如入選選手數相同時則由選訓委員會議決議推薦之。
2.實際指導入選代表隊選手之教練。
3.曾訓練選手於國際正式錦標賽得牌者。
4.公認深具相撲訓練知識之專家。
六、視各賽會競賽規程、年齡、量級及經費狀況,由本會選訓委員會議決定訓
練選手及帶隊出國參加比賽之教練人數。
七、教練於集訓或參賽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本會紀律委員會審議,
以決定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經選訓委員會議通過,得取消其代表隊教
練資格並予以禁賽處分,並報運動部備查:
1.未依集訓計畫確實執行訓練工作者。
2.無故不參加集訓及參賽期間之相關講習及會議者。
3.違法、違規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4.變賣或使用公有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者。
5.唆使選手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或知悉所屬選手有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
情事而隱匿不報,經查證屬實者。
6.未依集訓計畫參加國家代表隊集訓及參賽者。
7.違反性別平等規定者。
八、經退訓或取消國家代表隊資格之教練,得由本會紀律委員會開會審議,以
決定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經本部委員會議通過,報運動部備查後,停
止下列一切權益:
1.喪失爾後取得國家教練及裁判資格。
2.暫停或禁止參加全國性以上比賽或擔任教練及裁判。
3.暫停或禁止參加各級盃賽或擔任教練及裁判。
4.函請相關單位取消優待權益(包括取消升學輔導、修習教育學程(分)
及專任教練資格等)。
九、本辦法經本會選訓委員會通過後,報請運動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