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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世界盃世青盃教練遴選辦法

115年世界盃、世青盃國家代表隊教練遴選辦法

                     本辦法業經運動部115年4月24日運競(六)字第1150011244號函核備

一、主旨:為選出我國參加115年世界盃相撲錦標賽 (第27屆世界相撲錦標賽

    和第18屆世界女子相撲錦標賽)與世青盃相撲錦標賽(第20屆世界青年相

    撲錦標賽和第12屆世界青少女相撲錦標賽)之代表隊教練,擬定此辦法。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相撲協會

三、指導單位:運動部

四、教練資格:

    須持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之有效A級運動教練證,惟專案報運動

    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教練產生順序:

    1.入選代表隊選手人數最多之教練。

      如入選選手數相同時則由選訓委員會議決議推薦之。

    2.實際指導入選代表隊選手之教練。

    3.曾訓練選手於國際正式錦標賽得牌者。

    4.公認深具相撲訓練知識之專家。

六、視各賽會競賽規程、年齡、量級及經費狀況,由本會選訓委員會議決定訓

    練選手及帶隊出國參加比賽之教練人數。

七、教練於集訓或參賽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本會紀律委員會審議,

    以決定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經選訓委員會議通過,得取消其代表隊教

    練資格並予以禁賽處分,並報運動部備查:

    1.未依集訓計畫確實執行訓練工作者。

    2.無故不參加集訓及參賽期間之相關講習及會議者。

    3.違法、違規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4.變賣或使用公有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者。

    5.唆使選手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或知悉所屬選手有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

      情事而隱匿不報,經查證屬實者。

    6.未依集訓計畫參加國家代表隊集訓及參賽者。

    7.違反性別平等規定者。

八、經退訓或取消國家代表隊資格之教練,得由本會紀律委員會開會審議,以

    決定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經本部委員會議通過,報運動部備查後,停

    止下列一切權益:

    1.喪失爾後取得國家教練及裁判資格。

    2.暫停或禁止參加全國性以上比賽或擔任教練及裁判。

    3.暫停或禁止參加各級盃賽或擔任教練及裁判。

    4.函請相關單位取消優待權益(包括取消升學輔導、修習教育學程(分)

      及專任教練資格等)。

九、本辦法經本會選訓委員會通過後,報請運動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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