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相撲總會倫理守則
國際相撲總會 倫理守則
前言
國際相撲總會(以下簡稱 IFS)成立於1992年,為由代表各國之志工所組成的非營利組織。總會事務所設於日本東京。
IFS 與 96個會員聯盟的目標是透過運動促進人類友誼、和平與青少年教育要素發展,持續在國內與國際層面活動,致力推廣相撲運動。
IFS 承諾遵守《奧林匹克憲章》及其基本原則。
促進相撲運動內在的最高倫理價值是IFS 、會員、幹部和相撲夥伴們的目的。
為達成此一目的,IFS理事會根據國際奧會( IOC )倫理規程的原則與規則,制定本倫理守則。
IFS 及其舉辦或認可的活動 中,所有參與者均應遵守並確保他人遵守本守則。
本守則適用於IFS執行委員會、理事會及各委員會之所有幹部及員工(含顧問、代理人或任何代表 IFS 行事者),以及所有 IFS 認可活動的所有參與者,特別是選手與其相關人員。
所有 IFS 成員亦須承諾遵守《IFS防止競技不正行為守則》。
A. 平等與尊嚴
1. 維護個人尊嚴是奧林匹克精神的根本要求。
2. 禁止一切基於人種、性別、族群、宗教、哲學或政治立場、婚姻狀況、性傾向等的歧視。
3. 嚴禁一切層級的藥物濫用。IFS對所有層級的任何比賽採取零容忍政策,《IFS 反禁藥守則》及《世界反禁藥守則》IFS所有成員一體適用。公平競爭與運動精神是相撲的核心價值。
4. 禁止任何形式包括身體、職業以及性的騷擾,及任何對參與者身體與精神造成傷害之行為。
5. IFS 及相關成員應確保選手在安全、健康與醫療照護方面的基本權利,維護其身體精神面良好的平衡狀態。
B. 誠信與團結
1. 國際相撲相關人士須以謹慎與勤勉履行職責,努力達成使命。他們必須秉持遵守法規、維持和提升良好管理,以最高誠信原則進行活動。特別是在決策時,須保持客觀、公正、獨立及專業標準行事。禁止涉及欺詐、賄賂、貪污的任何行為,或損害 IFS 或其成員間減損貶抑奧林匹克運動聲譽的行為。
2. 在IFS 認定的相關活動中,IFS 幹部、委員或他們的代表們不得直接或間接索取、接受或提供任何報酬、佣金、隱藏利益與便益或強制肉體勞動。但若是根據IFS倫理委員會建議且符合IFS利益衝突相關指針,獲得IFS理事會事前承認者,不在此限。
3. IFS 幹部、委員或他們的代表們僅可接受符合當地習俗的表示敬意與友好的象徵性小禮品。受贈者所屬單位的任 何餽贈都必須迴避。前述象徵性小禮品不得引起對IFS當事者公平性及誠實性的質疑。
4. 對IFS 幹部、委員或其同行者的接待標準不得超過一般主辦國的基本規格。
5. IFS 幹部、委員須遵守利益衝突的規定。
6. IFS 幹部、委員及其代表者、代理者不得從事違反奧林匹克憲章或本守則所定原則的行動或與有爭議的公司及人物有所往來。
7. IFS當事者必須應避免任何形式之歧視。
C. 良好組織營運與財源
1. 若 IFS 接受 IOC 財務補助,須進行下列事項:
a. IFS須於會計帳冊中明確呈現財源使用目的是為了運動;
b. IFS會計帳冊須接受IFS執委會指名的專家審計。
2. IFS須遵守關於奧林匹克或振興運動的良好治理之基本且普遍原則,特別是透明性、負責任和說明義務。
3. IFS所有收支應依據通用的會計準則,持續性紀錄於會計帳冊,並由獨立的會計監察人審計這些帳冊。
4. IFS為推廣對 IFS 認定體育活動的發展與名聲,承認媒體、贊助商、夥伴等進行重要的捐助。但這些捐助須符合奧林匹克憲章與其規程所訂競技規則與原則,同時這些捐助者不得干涉運動團體的營運。運動競技大會的組織化及舉辦是IOC所承認獨立運動團體的唯一最大責任。
5. IFS幹部及成員有權透過適當通路在討論議題的刊物發表意見。但此時應在透明性和隱私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6. 運動員委員會有權在理事會擁有席次,並得投票與發言。
D. 與各國關係
1. 主辦IFS活動的國家應善意遵守本守則。
2. IFS 應遵從奧林匹克精神之普遍性與政治中立原則,尊重奧林匹克憲章表明的自主˙自律原則,努力維持與國家權力的調和關係。
3. IFS擁有在他們所屬國家的公共事務扮演腳色的自由,但他們不得從事違反奧林匹克憲章及其規程明示的原則與規則或意識形態。
4. IFS 應善用他們舉辦活動的機會,努力保護環境並遵守一般能接受的環保標準。
E. 保密原則
1. IFS的加盟團體、幹部及委員應對受秘密委託的資訊保密。
2. 其他資訊的公開不得為個人利益或毀損他人或組織名譽而惡意散播。
F. 執行與倫理委員會
1. IFS 應確保奧林匹克憲章與本守則獲得實施。
2. IFS加盟團體、幹部及委員若違反本規程的任何情事,應添附調查與可能適用懲處的資料向IFS 主席通報。
3. IFS倫理委員會由IFS主席或理事會指派代理者為委員長,由委員長及最多五名獨立委員所構成。
4. IFS各加盟成員或奧林匹克運動團體得對倫理委員會推薦人選。
5. 倫理委員會由IFS理事會依其通過的選任程序決定的成員所組成。
6. 倫理委員會向IFS理事會提議的任何懲處程序,應遵照本守則或 IOC 憲章所定程序的架構進行。
G. 違規處理與懲處
1. 初步調查及其後續
倫理委員長及常任理事會透過任何方法受理違反規程的報告。
在接獲違規報告之後,常任理事會(倫理委員長也參加)對事案進行初步審查。此時,常任理事會依其必要運用本規程所定調查方法進行預備調查。此項調查與國內或國際性相關機構(搜查機關、行政機關、專門機關以及司法機關)合作,所有參與者應對本項調查採取最大限度的協助。
常任理事會的初步調查若認為該通報有某程度的證據時,倫理委員長須召集倫理委員會對事案進行調查。
倫理委員會判斷違反規則的任何相關人員,須對應進行的所有調查給予最大限度的協助。
若倫理委員會要求時,相關人員須提供被指稱違反事項的關聯資料(如賭博的特定番號或資訊、電話通聯記錄、銀行進出明細、網路使用資訊、電腦、硬碟等其他電子資訊記憶裝置)或記錄違反嫌疑的相關事實或狀況的陳述書等,所有與嫌疑事實相關的情報。
2. 建議
倫理委員會若認定有嫌疑事實而須予懲處時,應向理事會提出懲處(含制裁)的類型與程度的具體建議。
3. 資料保護:
當事人視同已同意其個人資料在可能適用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的目的,可依本守則允許的範圍,最為蒐集、加工與開示等情報相關的任何使用。
4. 通知與申辯權:
倫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指定的人選 ,關於調查違反規程的嫌疑事實時, 應對當事人和相關團體,以秘密且迅速方式予以通知。
關於違反規程嫌疑的所有程序,應於初審時或於倫理委員會面前,告知當事人有個人出面或以陳述書自我辯明的權利。
若有違反規程的證據時,理事會及倫理委員會可將嫌疑者置於監視之下,或對其發出警告、停權,同時於國際相撲聯盟(IFS)網頁公開揭露。
5. 懲處決定:
理事會收到倫理委員會的懲處建議後,應審議該事案決定是否懲處,以及有懲處時的類型與程度。
若決定懲處時,主席應向當事者及相關團體通知懲處內容。
6. 懲處類型
理事會議決的懲處有下列類型
*對所有對象:嚴重注意
*對IFS加盟團體、常務理事、裁判、理事等:
- 停止一切權利:取消參加相撲活動的承認、 撤銷在理事會的投票權或常務理事會宣告於特定期間停權(包括部分或全部相關者的權利、特權或機能)。
- 從IFS除籍
* 對相撲運動員:
- 禁賽(參加相撲競技的個人賽或團體賽的一切權利):一時或永久取消資格或逐出該相撲活動、剝奪資格或取消承認(遭剝奪資格或逐出活動時,應歸還違反IFS規則而獲得的獎牌、獎品及獎狀)。
遭剝奪資格或逐出比賽的相撲運動員或團體,撤銷其獲得的獎項與名次(此時獲得的獎牌、獎品及獎狀應歸還IFS)。
附則
本守則自2016年7月29日起實施。
修訂附則:2020年11月10日起實施。
再次修訂附則:2024年9月6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