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相撲總會裁判規程
國際相撲總會 裁判規程
第一章 裁判
第一條
僅限由國際相撲總會(以下稱「IFS」)理事會選任且授權者才能擔任裁判。
第二條
1. 裁判應由一名審判長、一名行司(主審)及四名副審組成,共計六人。
2. 審判長承擔判定比賽勝負的一切責任。
3. 行司(主審)負責從選手登上土俵至比賽結束離開土俵為止,一切有關賽事進退的主導立場。
4. 副審的職責為協助審判長,努力確保判決無誤。
5. 正面的副審同時擔任計時員。
第三條
裁判幹事負責分配裁判與行司執法及其他所有與裁判有關之事務。
第四條
裁判服裝規定如下:
(1) 審判長與副審應穿著西裝、白襯衫及領帶(若IFS指定特定外套、長褲或領帶者,應依規定著用)。
(2) 行司(主審)應穿著白色長褲、白襯衫與黑色領結。
第五條
當審判長認為某裁判不適任時,應向競賽委員會提報,經該委員會審議後,由主委宣布處置方式。
第二章 裁判規程
第六條
1. 行司(主審)應喊出「HAKKEYOI(就定位)!」,作為比賽準備開始的信號。
2. 兩方選手的雙手必須放在起始線後方。
3. 雙手僅短暫接觸土俵就起動的方式不被允許。
4. 若有選手未等信號就起動,行司(主審)應喊出「MATTA(等等)!」,並重新開始比賽。
第七條
1.若審判長認為起動不完全,應立即舉起右手停止比賽。
2.當有前項情況,選手應立即重新比賽。
3.起始動作完全或不完全委由審判長決定。
第八條
關於比賽勝負的判定,除本規程另有規定者外,依下列情況判定勝負:
(1) 將對手推出土俵邊界草繩圈外者獲勝。
(2) 使對手除雙腳腳底以外的身體其他部位先觸地者獲勝。
第九條
1.即使對手處於「死體(即身體完全失去重心)」狀態,但如有以下各情況發生,則不會被判定落敗:
(1) 自己的手比對手的身體更先觸地者。
(2) 自己的腳比對手的身體更早踏出土俵者。
2.前項第一種情況稱為「庇手」,第二種情況稱為「庇足」。
第十條
若將對手完全抬離地面並向前走出土俵,則即使自己的腳先踏出圈外也算勝;同樣是將對手完全抬離地面,但若是向後退出土俵的情況,則被視為落敗。
第十一條
若只有相撲腰帶的前折處觸地,則不構成落敗。
第十二條
若使用摔技等決定勝負時,施技的選手即使自己的腳背先觸地,也不構成落敗。
第十三條
若發生以下情況,經全體裁判討論後,可判定該名選手落敗:
(1) 因傷勢無法繼續比賽者。
(2) 使用禁止招式(禁技)者。
(3) 任意終止比賽者。
(4) 故意不進行始動狀態者。
(5) 不服從裁判指示者。
(6) 比賽中解開腰帶讓前袋脫落者。
(7) 經播報委員兩次呼叫仍未進入土俵等候區者。
第十四條
比賽中若認定選手受傷,行司(主審)應立即停止比賽,並尊重醫務委員的診斷,決定比賽能否繼續進行。
第十五條
1.禁止招式(禁技)包括各項:
(1) 以拳毆擊。
(2) 以指戳擊。
(3) 踢擊胸腹。
(4) 抓頭髮。
(5) 掐喉。
(6) 兩次以上抓腰帶以外的著物(如襯褲、緊身連體裝、繃帶、護具等)
(7) 抓前袋或前垂部位(前立禈)或是從側面以手指插入勾拉。
(8) 彎折對手一指或二指。
(9) 嘴咬。
(10) 張開手臂超過肩寬打臉。
2. 選手使用禁止招式(禁技)時,行司(主審)應立即停止比賽。
第十六條
無論在什麼情況,行司(主審)必須於比賽結束瞬間判定勝負。
第十七條
1.審判長或副審若對行司(主審)的勝負判定有疑義,必須立即舉起右手提出異議。
2. 裁判提出異議時必須簡單明瞭指出決定勝負所用技法。
3.若裁判提出異議,為便於審議時的參考,原則上可參看土俵下設置機器所錄影的畫面。
4. 若行司(主審) 已宣告勝者後,則不能提出異議。
第十八條
1.有提出異議時,裁判應立即至土俵中央集會討論。
2.進行審議時,先確認行司(主審)的判定理由,作為審議的參考。
3.若副審於決定勝負時處在視野不佳的位置時,只要有正當理由,可在裁判審議時宣布棄權。
4. 副審主張自己判定的正當性時,必須不能妨礙審議的進行。
第十九條
1.審判長在審議時應裁定最終判決,並簡潔說明決定結果的理由。
2. 審議原則上依裁判(不含行司)多數決定奪。
3. 審判長應努力讓少數的一方接受審議裁定的正當性。
第二十條
若審判長或副審確認比賽結果已決定,但行司(主審)還沒判定而繼續進行比賽時,應採以下諸項措施來處理:
(1) 若以「踏出土俵」決定勝負,如有明顯痕跡時,裁判應舉起右手示意勝負已決。此時,審判長應指示行司(主審)停止比賽,經審議討論後確認勝負的決定。
(2) 若在「蛇の目(土俵外緣的同心圓部分)」等無法確認決定勝負的明顯痕跡時,待競賽終了後提出異議,經討論審議後決定勝負。
第二十一條
若競賽進行中行司(主審)誤判宣告「勝負已分」,則可經由審判長或副審提出異議,經討論審議後決定重新比賽。
第二十二條
1.若競賽持續超過三分鐘而仍未決定勝負時,應停止競技,並經休息後重新比賽。
2.擔任計時員的副審發出「時間到」的信號後,審判長隨即指示行司(主審)中止競賽。
第三章 裁判職責
第二十三條
裁判應自覺其言行對選手或一般觀眾會造成極大影響,在判定時應保持公正中立的意旨,不能有絲毫動搖。
第二十四條
1裁判除判定勝負外,亦應扮演指導選手的角色。
2.若選手在土俵或土俵邊緣有違反禮儀的言行時,裁判應即時提出注意糾正。
第二十五條
裁判為求安全的競賽,應確認選手所使用腰帶以外的護具、繃帶等(不得夾有金屬支柱或石頭等堅硬物質),留意土俵上的狀況,在必要時應立即採取需要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行司(主審)應努力與兩位選手成為「三位一體」以進行完全的起始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