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相撲總會裁判規程
國際相撲總會 裁判規程
第一章 裁判
第一條
僅限由國際相撲總會(以下稱「IFS」)理事會選任且授權者才能擔任裁判。
第二條
1. 裁判應由一名審判長、一名行司(主審)及四名副審組成,共計六人。
2. 審判長承擔判定比賽勝負的一切責任。
3. 行司(主審)負責從選手登上土俵至比賽結束離開土俵為止,一切有關賽事進退的主導立場。
4. 副審的職責為協助審判長,努力確保判決無誤。
5. 正面的副審同時擔任計時員。
第三條
裁判幹事負責分配裁判與行司執法及其他所有與裁判有關之事務。
第四條
裁判服裝規定如下:
(1) 審判長與副審應穿著西裝、白襯衫及領帶(若IFS指定特定外套、長褲或領帶者,應依規定著用)。
(2) 行司(主審)應穿著白色長褲、白襯衫與黑色領結。
第五條
當審判長認為某裁判不適任時,應向競賽委員會提報,經該委員會審議後,由主委宣布處置方式。
第二章 裁判規程
第六條
1. 行司(主審)應喊出「HAKKEYOI(就定位)!」,作為比賽準備開始的信號。
2. 兩方選手的雙手必須放在起始線後方。
3. 雙手僅短暫接觸土俵就起動的方式不被允許。
4. 若有選手未等信號就起動,行司(主審)應喊出「MATTA(等等)!」,並重新開始比賽。
第七條
1.若審判長認為起動不完全,應立即舉起右手停止比賽。
2.當有前項情況,選手應立即重新比賽。
3.起始動作完全或不完全委由審判長決定。
第八條
關於比賽勝負的判定,除本規程另有規定者外,依下列情況判定勝負:
(1) 將對手推出土俵邊界草繩圈外者獲勝。
(2) 使對手除雙腳腳底以外的身體其他部位先觸地者獲勝。
第九條
1.即使對手處於「死體(即身體完全失去重心)」狀態,但如有以下各情況發生,則不會被判定落敗:
(1) 自己的手比對手的身體更先觸地者。
(2) 自己的腳比對手的身體更早踏出土俵者。
2.前項第一種情況稱為「庇手」,第二種情況稱為「庇足」。
第十條
若將對手完全抬離地面並向前走出土俵,則即使自己的腳先踏出圈外也算勝;同樣是將對手完全抬離地面,但若是向後退出土俵的情況,則被視為落敗。
第十一條
若只有相撲腰帶的前折處觸地,則不構成落敗。
第十二條
若使用摔技等決定勝負時,施技的選手即使自己的腳背先觸地,也不構成落敗。
第十三條
若發生以下情況,經全體裁判討論後,可判定該名選手落敗:
(1) 因傷勢無法繼續比賽者。
(2) 使用禁止招式(禁技)者。
(3) 任意終止比賽者。
(4) 故意不進行始動狀態者。
(5) 不服從裁判指示者。
(6) 比賽中解開腰帶讓前袋脫落者。
(7) 經播報委員兩次呼叫仍未進入土俵等候區者。
第十四條
比賽中若認定選手受傷,行司(主審)應立即停止比賽,並尊重醫務委員的診斷,決定比賽能否繼續進行。
第十五條
1.禁止招式(禁技)包括各項:
(1) 以拳毆擊。
(2) 以指戳擊。
(3) 踢擊胸腹。
(4) 抓頭髮。
(5) 掐喉。
(6) 兩次以上抓腰帶以外的著物(如襯褲、緊身連體裝、繃帶、護具等)
(7) 抓前袋或前垂部位(前立禈)或是從側面以手指插入勾拉。
(8) 彎折對手一指或二指。
(9) 嘴咬。
(10) 張開手臂超過肩寬打臉。
2. 選手使用禁止招式(禁技)時,行司(主審)應立即停止比賽。
第十六條
無論在什麼情況,行司(主審)必須於比賽結束瞬間判定勝負。
第十七條
1.審判長或副審若對行司(主審)的勝負判定有疑義,必須立即舉起右手提出異議。
2. 裁判提出異議時必須簡單明瞭指出決定勝負所用技法。
3.若裁判提出異議,為便於審議時的參考,原則上可參看土俵下設置機器所錄影的畫面。
4. 若行司(主審) 已宣告勝者後,則不能提出異議。
第十八條
1.有提出異議時,裁判應立即至土俵中央集會討論。
2.進行審議時,先確認行司(主審)的判定理由,作為審議的參考。
3.若副審於決定勝負時處在視野不佳的位置時,只要有正當理由,可在裁判審議時宣布棄權。
4. 副審主張自己判定的正當性時, 必須不能妨礙審議的進行。
第十九條
1.審判長在審議時應裁定最終判決,並簡潔說明決定結果的理由。
2. 審議原則上依裁判(不含行司)多數決定奪。
3. 審判長應努力讓少數的一方接受審議裁定的正當性。
第二十條
若審判長或副審確認比賽結果已決定,但行司(主審)還沒判定而繼續進行比賽時,應採以下諸項措施來處理:
(1) 若以「踏出土俵」決定勝負,如有明顯痕跡時,裁判應舉起右手示意勝負已決。此時,審判長應指示行司(主審)停止比賽,經審議討論後確認勝負的決定。
(2) 若在「蛇の目(土俵外緣的同心圓部分)」等無法確認決定勝負的明顯痕跡時,待競賽終了後提出異議,經討論審議後決定勝負。
第二十一條
若競賽進行中行司(主審)誤判宣告「勝負已分」,則可經由審判長或副審提出異議,經討論審議後決定重新比賽。
第二十二條
1.若競賽持續超過三分鐘而仍未決定勝負時,應停止競技,並經休息後重新比賽。
2.擔任計時員的副審發出「時間到」的信號後,審判長隨即指示行司(主審)中止競賽。
第三章 裁判職責
第二十三條
裁判應自覺其言行對選手或一般觀眾會造成極大影響,在判定時應保持公正中立的意旨,不能有絲毫動搖。
第二十四條
1裁判除判定勝負外,亦應扮演指導選手的角色。
2.若選手在土俵或土俵邊緣有違反禮儀的言行時,裁判應即時提出注意糾正。
第二十五條
裁判為求安全的競賽,應確認選手所使用腰帶以外的護具、繃帶等(不得夾有金屬支柱或石頭等堅硬物質),留意土俵上的狀況,在必要時應立即採取需要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行司(主審)應努力與兩位選手成為「三位一體」以進行完全的起始動作。
第二十七條
1.行司(主審)若發現選手腰帶鬆脫時,應喊「MATTA(等等)!」並暫停競賽,待腰帶重新綁緊並確認雙方競賽姿勢未改變後再行開始。
2. 行司(主審)要暫停競賽,必須在選手停止攻擊時。
3. 行司(主審)重新綁緊選手腰帶時,審判長及副審時應確認雙方對重新競賽的姿勢沒有異議之後,行司(主審)將手置於兩選手背部並喊「HIKIMASUYO!HIKIMASUYO(要開始了)!」,之後輕拍兩位選手背部,並喊「HAKKEYOI(就定位)!」,準備重新開始競賽。
第二十八條
在以下情況時,行司(主審)必須命令雙方選手放手。但若是不可能給予指示的情況不在此限。
(1)選手抓對方腰帶 「立褌(垂直部分)」、「內摺」部分時。
(2) 選手抓對方腰帶以外的著衣時(第一次時)。
(3) 選手兩手都與對方「十指緊扣」時。
第二十九條
行司(主審)執法動作如下:
(1) 當選手站上土俵做「塵淨水」動作時,行司(主審)就向正面德俵內側(基本位置)的定位。
(2) 選手前進至土俵中央時,行司(主審)從基本位置向前兩步。
(3) 確定雙方蹲踞並調勻呼吸後,行司(主審)喊「構えてKAMAETE (預備姿勢)」,兩腳拉開一步半站立。接著,兩手同時伸出喊「ついてTSUITE (兩手著地)」,膝蓋輕微彎曲,兩手腕輕輕平舉,手掌內側相向,在確認選手都雙手著地之後喊「HIKIMASUYO(要開始了) 」,最後喊「HAKKEYOI(就定位)!」,準備進行比賽。
(4) 若雙方比賽始動動作不完全時,則再重複前面規定的動作程序。
(5) 若一方較對手先兩手著地時,則行司(主審)要喊「MATTA(等等)!」催促對方雙手著地。在選手雙方都雙手著地之後喊「HAKKEYOI(就定位)!」,準備進行比賽。
(6) 在比賽進行中行司(主審)要喊「NOKOTTA残った(還沒!)」與「HAKKEYOI(就定位)!」。在選手正在施技時喊「NOKOTTA残った(還沒!)」,在選手都沒有動作時喊「HAKKEYOI(就定位)!」。
(7) 勝負決定時喊「勝負あった(SHOUFUATTA比賽結束)!」,用上肢(左手或右手都可以)指向勝方。
(8)要宣布勝者時,行司(主審)站在基本位置,喊「rei(禮)!」讓雙方站立行禮後,對採「曙居」姿勢的勝者舉起上肢,並喊「東(或西)の勝ち!」。但若有裁判進行討論審議時,須待所有裁判就定位,並由審判長說明之後再進行宣告。
第三十條
行司(主審)在比賽進行中,必須遵守以下各号規定的事項。
(1)注意不要踩踏勝負俵(草繩)和「蛇の目(土俵外緣的同心圓部分)」。
(2)盡量避免背對土俵正面。
(3) 必須動作機敏,不妨礙比賽進行。
(4)努力做到容易判定勝負的觀察位置、體勢和角度。
第三十一條
行司(主審)在團體賽開始與結束時,應立於土俵的基本位置,指示雙方選手整列,依其號令行禮。
第三十二條
裁判進場與退場時,應在「土俵溜」(等候區) 列隊,依行司(主審)號令行禮。
第三十三條
裁判的輪替方式應依下列各項規定進行:
(1) 現任裁判應依現任行司(主審)號令,於各自裁判席立正行禮後,移動至「土 俵溜」等候區整列。
(2) 下一組裁判依序入場至「土俵溜」(等候區)整列,依前項之行司(主審)號令行禮後,移動至各自裁判席。
(3) 依前兩項規定移動後,依接替之行司(主審)號令行禮後,完成輪替。
(4) 第一項與前項行司(主審)發布號令時應站在基本位置。
第四章 裁判規程修訂
第三十四條 裁判規程之修訂,應由IFS競賽委員會審議後,提交理事會決定。
附則
本規程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修訂附則:自1998年10月22日修訂後施行。
修訂附則:自2002年9月24日修訂後施行。
修訂附則:自2004年9月15日修訂後施行。
修訂附則:自2024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