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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相撲聯盟選手規章

國際相撲聯盟《防止競賽不正行為相關規程》

相撲的價值與廉潔性

榮譽:

各會員國協會與運動組織等所有相撲關係人相互表示敬意,尊重《國際相撲聯盟》(以下稱「IFS」)的規則與規章,並秉持團結互助的精神。

傳統與文化:

繼承相撲的歷史根源或傳承相撲自古以來的固有文化與習俗。

尊重:

IFS 所有相關成員皆應秉持相互尊重精神,不分種族、年齡、性別、宗教、身心障礙或國籍。

卓越性:

追求競賽、教練與裁判層面達到最高專業水準。

公平競爭:

提供同樣等級的競賽場地,鼓勵運動家精神的昂揚與確保 IFS競賽規則、裁判規則、反禁藥守則之透明執行,並嚴格遵守《奧林匹克憲章》與《世界反禁藥守則》)。所有各會員國協會及其成員為保護所有競賽不受不正行為影響的風險,應準備調和性的規制。本規程應以符合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憲章及防止競賽時不正行為的奧林匹克精神而制定相關規範。


 

第一條 定義

1.1利益

    所謂「利益」係指直接或間接收受或提供金錢或有價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賄賂、獎賞、饋贈與其他好處)以及包含投注所得與或潛在得益。然而,上述所指不包括正式獎金、出場費或根據贊助或其他合約所支付的款項。

1.2賽會

    所謂「賽會」指依照 IFS 或其附屬組織之規則,或依其他有資格體育組織之規則而舉辦的任何體育競賽、錦標賽、比賽或活動。

1.3內部資訊

    所謂「內部資訊」指某人因其在運動或賽會所處職位而取得之與該場比賽相關之資訊。但不包括已公開、眾所周知或依據相關比賽規則與規章所揭露對公眾易於取得之資訊。

1.4參與者

    所謂「參與者」係指屬於下列任一類別之自然人或法人:

a.  「選手」:指參與相撲比賽的個人或團體。

b.  「選手支援人員」:指為相撲選手提供訓練、管理、代理、醫療等支援服務的教練、訓練員、經理人、代理人、隊職員、隊官員、醫療或輔助醫療人員,以及其他與選手合作之人員。

c.  「職員」:指擔任IFS各會員協會的會長、股東、執委會或理監事會成員、工作人員,以及裁判、審查員、評審委員會成員與其他取得認證資格而組織營運賽事者。同時,此詞亦包含IFS執委會成員或工作人員,或IFS會員協會理監事會成員或工作人員,以及包含賽會認可之有資格相撲組織或相撲俱樂部之主管與職員。

1.5運動彩券或賭博

   所謂「運動彩券或賭博」指投注金錢價值,期待在未來不確定之體育比賽事件中獲得金錢回報之運動博彩、投注或賭注等行為。

第二條 違規行為

本條以下所列為構成違反本規程之違規行為。

2.1 賭博

與以下任一情況相關的投注行為構成違規:

a. 對參與者本人正在參加之比賽進行投注;b. 對任一相撲賽事進行投注;c. 對包含相撲項目的綜合運動賽事之任何比賽進行投注。

2.2 相撲競技之不正行為

有意進行安排、行為或疏忽,意圖不當改變相撲比賽的結果或進程,以剝奪比賽本應具有的不確定性,從而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2.3 貪腐行為(Corrupt conduct)

於IFS比賽或其他形式競技中,提供、請求、接受、追求或同意收受與不正行為有關的利益。

2.4 內部資訊(Inside information)

  1. 於IFS比賽或其他形式競技中,經由參與者本人或透過他人,於博彩等不正行為或不正目的而使用內部資訊。

  2. 只要參與者知悉或應知此類資訊可能會被用於博彩或比賽有關的不正行為或其他不正目的而提供內部資訊,無論這樣的內部資訊的披露有無獲取利益。

  3. 即使該内部資訊實際上無甚重要,但未提供內部資訊而給予或接受利益。

2.5 通報的怠惰

  1. 當約束參與者可能構成違規行為的說明或程序等細則,在其可能被利用的最初機會,未於第一時間向IFS、IFS倫理委員會或其他關於揭露/通報的機構或權威通報。

  2. 參與者認知到(或依合理標準應該知悉)對其他參與者可能構成違規行為的說明或程序等細則,在其可能被利用的最初機會,未於第一時間向IFS、IFS倫理委員會或其他關於揭露/通報的機構或權威通報。

2.6 協力的怠惰

  1. 在 IFS或其倫理委員會針對本規程可能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時,未提供正確、完整且即時的資料、文件或協助。

  2.  妨礙或拖延IFS或其倫理委員會針對本規程可能違規行為進行調查程序,包括但不限於隱匿、篡改或銷毀與調查相關的文件或資訊。

2.7 前記2.1 至 2.6 之適用

1.在判定是否違規時,與下列因素無

a. 參與者是否實際參與相關相撲比賽;b. 被投注或是否確實投注之相撲比賽的競賽結果;c. 實際上是否有給予或收受任何利益或報酬;d. 賭注之性質或結果;e. 賽事中參與者的努力或表現是否受到問題行為或放水而影響(或是否預期會受影響);f. 賽事結果是否受到問題行為或放水而影響(或是否預期會受影響);g. 該不正行為是否違反IFS技術規則或 IFS 倫理守則;h. 是否參加IFS或會員協會認可的國內或國際的代表性賽事。

2.凡違規的參與者有任何協助、教唆或意圖實施違規行為之行為,即使該行為未實際導致違規,或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皆視同違規處理。

第三條 監察委員會

  1. 每場賽事均應由該賽會幹部中選任若干名成員設立察委員會。

  2. 監察委員會設委員長(1人)、副委員長(1人)及委員若干名,由該場賽會的籌備委員會選任。

  3. 監察委員會針對該當賽會,負責監督是否有前條所述之違規行為,同時應檢視土俵及其周邊(即選手與裁判等所在區域)是否有違反相撲禮節或運動家精神的言行。

  4. 若監察委員會認為有任何違規情事,應即向IFS理事會及倫理委員會報告。

  5. 若認為土俵或周邊區域有違反相撲禮節或運動家精神的言行時,監察委員會應即告知相關選手及其所屬團隊之教練,並促請其注意。

第四條 懲戒程序

本條所並內容為IFS及其全體成員所應遵守的最低標準

4.1 調查

  1. 凡被指控違反本規程之參與者,應被正式告知所涉之違規行為、具體作為或疏失,以及可能面臨的懲處範圍。

  2. 經有權限的IFS、IFS倫理委員會或會員協會要求,當事人須提供IFS認為與違規調查有關的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 投注帳號及資訊


     - 明細電話帳單


     - 銀行對帳單


     - 網路服務記錄、電腦、硬碟與其他電子儲存設備


     - 說明事件經過的事實與情境

4.2 當事者權利

所有與本規程違規之相關程序,應尊重以下權利:

  1. 有權被告知其所涉之指控內容;

  2. 有權在IFS或會員協會前獲得公平、即時且公正之聽證,以及提出辯明的陳述書進行書面答辯;

  3. 有權由他人陪同或指派代表。

4.3 舉證責任與認定標準

    IFS、會員協會或相撲俱樂部應負舉證責任,證明確實有違規行為發生。對於本規程的所有事案,違規認定之標準須達到「合理令人信服」(comfortable satisfaction)的程度,意即依據現有證據,足以判斷違規行為「可能性高於否定的程度」。

4.4 保密原則

在整個調查與審理過程中,IFS與會員協會應嚴格遵守保密原則。所有資訊僅應在「必要知悉」的基礎上分享。在未正式公開事案前,所有涉案人員亦應嚴格遵守保密原則。

4.5 匿名檢舉

應允許匿名檢舉之途徑,並確保檢舉人身分之保護。

4.6 上訴

  1. IFS應設有內部上訴機制,或允許訴諸外部仲裁機構(例如體育仲裁法庭)。

  2. 上訴程序中應包含申請期限、通知方式等相關規範。

第五條:暫時性處分

4.1 若IFS、會員協會或相撲俱樂部認為存在損害運動聲譽的特殊風險時,可對該當參與者的行為施以暫時性處分(包括暫時性停權),惟須同時尊重本規程第3.1至3.4條所述之權利規定。

4.2 若有裁處暫時性處分,則最終認定違規裁罰時,應考量先前已實施的暫時性處分內容。

第五條 處分

5.1  一旦確認有違規行為時,IFS、會員協會或相撲俱樂部之主管機關應依其職權,對該參與者處以適當處分(其範圍自最輕之警告最重之終身禁賽)

5.2  在決定可能適用的適切處分時,IFS應考量所有加重減輕情節,並於決定書中中詳細說明該情節對最終處分之影響。

5.3  相撲參與者或其他參與者若提供實質協助,使得他人違規行為得以揭露或確認,其本身所受處分可酌情予以減輕

第六條 相互承認

6.1  凡IFS依本規程所作之處分決定,在尊重當事人上訴權利的前提下,所有會員協會與相撲運動組織應予以承認與尊重

6.2  IFS全體會員及相撲運動組織亦應承認並尊重其他體育組織或本規程沒有定義之具管轄權法院所作之裁決或決定。

第七條 實施

7.1  IFS依據《奧林匹克憲章》第 1.4 條,承諾遵守本規程。

7.2  IFS、會員協會及相撲運動組織皆負責於各自管轄範圍內落實本規程,包括進行教育宣導等措施。

7.3 本規程如需修改,須經 IFS理事會適當諮詢程序後批准,並通知所有會員協會。

附則

 

●        本規程自 2016年7月29日 起施行。

●        修訂附則:本規程自 2020年11月10日 起修訂施行。

●        再次修訂附則:本規程自 2024年9月6日 起再次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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