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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撲選手及其相關人員行為準則

國際相撲總會《相撲選手及相關人員行為準則》

核准日期:2016年07月29日 IFS 理事會通過

修訂日期:2024年09月06日 IFS 理事會通過

本準則適用於相撲選手(以下稱「選手」)及其私人或職業相關人員(以下統稱「選手等」)

一、定義

「相關人員」係指與相撲選手有關的所有人士,包括但不限於經理人、代理人、教練、體能訓練員、醫療人員、科學工作者、相撲組織、贊助商、律師及推動相撲選手運動生涯發展的任何人士(包括家庭成員)。

二、一般原則

●        「選手等」應尊重並推動《IFS倫理守則》、奧林匹克憲章、IOC倫理守則與《世界反禁藥規範》所載之原則。

●        相關人員應遵從本準則,始終以選手最佳利益為依歸。

●        對未成年者應給予特別關照與保護。

●        相關人員應具備專業領域的執照、證書或文憑,特別是於受IFS或各國體育組推薦時,必須具備充分之資格。

三、誠信

「選手等」應本於誠信行事,遵守以下原則,呈現最高水準:

●        避免利益衝突;

●        抵制任何形式的賄賂,並堅決對抗任何作弊或體育腐敗行為;

●        拒絕任何形式的禁藥使用,並遵守IFS及WADA(世界反禁藥組織)相關規定與計畫;

●        避免從事任何形式的博彩或協助推廣賭博活動;

●        禁止任何形式的騷擾行為;

●        不得濫用職權。

四、保密義務

●        相關人員應尊重其與選手之契約內容及個人資訊之保密;

●        相關人員必須依據IFS各項規章,妥善保護因職務而得之非公開資訊等內部資訊。

五、透明原則

●        相關人員與選手間之互動關係應清楚界定,必要時應以書面契約明訂;

●        相關人員須揭露其個人及職業背景中,可能影響與選手關係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禁藥紀錄、性騷擾或財務問題;

●        IFS有責任告知選手其權利與義務,包括合法解決爭議的方式。

六、責任與說明義務

●        相關人員應盡職履責,以選手最佳利益為優先,對於取得成功且均衡經歷的選手與夥伴,避免僅追求短期利益;

●        與選手之契約關係應具公平簽約金或職業的責任保險等條件;

●        相關人員應尊重選手的道德、身體與精神完整性;

●        「選手等」應尊重並推廣IFS各項規章,並應鼓勵選手亦同樣遵守;

●        相關人員應使選手充分了解其所為安排與協議內容;

●        相關人員應遵守最佳會計實務,並提供選手正確且完整之帳務紀錄;如有需要,亦應對主管機關揭露。

七、制裁

凡違反本準則及IFS其他相關規範者,將依法處分制裁。IFS將訂定制裁期間及處分程序。

八、選手之責任

選手有責任以審慎態度挑選其相關人員,並有責任盡最大努力,確保雙方在公平合理的狀況下談判契約,致力於建立正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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